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82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60392P。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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