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911号
原告:***,男,1996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捷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淄角镇大济路东侧(京博加油站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TBL4Q4P。
法定代表人:孔超,经理。
被告:孔超,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321198704102671。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桓公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3267788H。
法定代表人:张绍光。
第三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炼厂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60392P。
法定代表人:曲思秋。
第三人: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乙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321338P。
法定代表人:徐明。
第三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南王镇南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0704233N。
法定代表人:姜本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捷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孔超、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第三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