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石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占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故双方签订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依据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管道安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五条第六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向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即申请人十一公司所在地开封市,关于本案的争议解决管辖地应为河南省开封市法院,因此,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是适格的法院,对本案拥有适当的管辖权。
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武陟县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要求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所产生的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如下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作为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款项的争议,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所涉建设工程(不动产)坐落于河南省××县,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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