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9046号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书 记 员  夏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