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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民终1317号
上诉人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曾 毅 审 判 员 邱丽琴
法官助理 庄淑鸿 书 记 员 张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