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75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龚占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国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龚占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龚占涛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久华
法官助理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