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皖1302民初3053号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雅、王野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确认其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内容,并已交付使用。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对原告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且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且要求被告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的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承接的“宿州市公园道一号2期道路”工程的路面沥青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范围:沥青的生产、运输、摊铺;合同暂定面积为:6471平方米;工程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74元;,付款方式为:施工结束后付50%,验收合格付清及逾期付款按合同总额10%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按诉讼额5%计算)等其他相关事项。2016年10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涉案工程总价为478854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28854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8854元,并支付违约金44215元(以4288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原告律师费12600元。
一、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8854元及违约金44315元(以4288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7元,由被告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标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滕丙玉
书 记 员 张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