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270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长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31182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76407726X0。
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较为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