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长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31182577。
法定代表人:张培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祯量,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676503986B。
法定代表人:林凤炬,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5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5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秋全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