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263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普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海燕,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辛,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长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31182577。
法定代表人:张培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何艺森,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76407726X0。
法定代表人:曾国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妮,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艺森、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艺森、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艺森、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何艺森、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坤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