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1737号
原告肇源县广海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广海,系该公司董事
住所地肇源县新站镇陶瓷厂楼下。
委托代理人董娜,内蒙古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薇。
住所地沛县汤沐路沛城街道办事处计生综合楼。
委托代理人党勇,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源县广海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肇源县广海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源县广海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0元,由原告肇源县广海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巧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