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服该院(2018)陕0124执37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