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2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瑞光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抗战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分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陕01民终30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053050元及利息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727元,执行费1358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94856.77元。经向银行、房管、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决定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决定拘留。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予以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24执3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攀
代理审判员高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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