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2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瓦窑村锦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5985664U。

法定代表人黄明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81942Y。

法定代表人王龙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现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