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397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瓦窑村**锦绣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钟司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