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3543号
原告:孔维富,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四川星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富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维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维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孔维富负担。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