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2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盘龙大道龙城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833139L。
法定代表人:田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8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6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暂不能扣划,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2、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被执行人未开设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3、经网络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网络查询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5、经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同期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7,023元,本案参与分配案款98,150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另查明案外人刘强在原凤冈茶海春医院有未领工程款2,580,000元,该款由凤冈县锌硒康养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案外人刘强系挂靠被执行人在原凤冈茶海春医院所做工程,且案外人刘强表明愿意用此工程款履行本案义务,因该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已冻结该工程款;8、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9、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 判 长 安 康
审 判 员 杨胜辉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曾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