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7162号
原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蟠龙大道龙城国际4号楼1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田有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亚,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朝日供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桐梓朝日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少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朝日供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有效,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20.16元应予退回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