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高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村叶红组综合楼8楼,组织机构代码06104211-6。
法定代表人:冉光彬,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北路春彼岸4栋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833139L。
法定代表人:田有生,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7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恢复执行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8,14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4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1,591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和财富通、支付宝等,仅有部分零星余额;3、经网络查询车辆、公司企业、保险、股权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4、经查询不动产登记,无登记信息;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遵义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经本院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后,向遵义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公司欠国家税收,故支付时间不能确定;6、因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7、向申请执行人公布了财产查询结果,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人民陪审员 黄克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孙 岚
书 记 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