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与贵州乾龙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3151号
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1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2687M。
法定代表人:饶剑。
委托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贵州乾龙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019890XE。
法定代表人:宫宝顺。
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乾龙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