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2687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温水村。
法定代表人:饶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峰。
被执行人:***,男,侗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执行人:杨汉昌,男,侗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本院在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汉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15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汉昌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9983.4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695.5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5月13日、7月14日、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汉昌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余元,已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5月13日、7月14日、10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汉昌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因被执行人***、杨汉昌住所地为贵州省镇远县,经委托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杨汉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网络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杨汉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同年9月16日向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杨汉昌未在该中心开设缴存账户。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杨汉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1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