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8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1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2687M。
法定代表人:饶剑,经理。
原审被告: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村遵义市交通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负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1905301W。
法定代表人:唐小宇,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古建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交旅投资公司)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第三建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对一审判决第三项返还保证金利息部分进行改判,改判为上诉人无息返还保证金。至上诉截止之日(2021年9月7日),保证金利息为16884.22元(982.01元+15902.21元)。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附件7保证金返还,相关条款约定:“2、返还流程劳务(专业)单位应向劳务队伍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表格附后),经使用单位的项目部及分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保证金收取单位应一次性无息返还”。而一审法院判决保证金返还时还付款利息,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和基本事实。综上,请求法院对一审判决第三项中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部分内容进行改判,改判为上诉人无息返还保证金。
被上诉人保利古建公司二审未答辩。
原审被告遵义交旅投资公司二审未发表书面陈述意见。
保利古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第三建设公司给付保利古建公司工程款634707.71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上暂计819050.46元。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以61566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为93632.54元;以634707.7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为90710.21元);2、判令中建第三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1935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以19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为60791.25元);3、判令遵义交旅投资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欠付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中建第三建设公司、遵义交旅投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日,发包人遵义交旅投资公司(曾用名遵义市通途公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人中建第三建设公司签订《G212茅台至习酒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中建第三建设公司承建G212茅台至习酒公路改扩建工程。2017年9月19日,中建第三建设公司与保利古建公司签订《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专业分包合同》,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将赤水河谷旅游公路葫市镇摩崖造像段文化景观工程(包括不不限于涉及施工图及变更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的劳务承包给保利古建公司施工。2019年1月8日保利古建公司向中建第三建设公司支付保证金193500元。2019年7月8日,告遵义交旅投资公司、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审计单位出具赤水河谷公路葫市镇摩崖造像段文化景观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2019年8月30日,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向保利古建公司出具项目部工程审核结算汇总表和结算造价确认书,审核金额为1380000元,保利古建公司在该汇总表和确认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分三次向保利古建公司支付工程款969000元(2018年11月21日440000元、2019年1月17日329000元、2019年1月30日200000元)。保利古建公司分二次向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出具1380000元的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1月15日10000000元、2019年10月9日380000元)。遵义交旅投资公司已向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全额支付了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保利古建公司与中建第三建设公司签订《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关于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应向保利古建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保利古建公司与中建第三建设公司经结算涉案项目工程款为1380000元,且双方均认可已支付的工程款为969000元,故中建第三建设公司还应支付保利古建公司工程款369600元(1380000元-已付969000元-质量保修金41400元)。按照合同约定,保利古建公司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中建第三建设公司才支付工程款,而中建第三建设公司确认收到增值税发票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故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关于是否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问题。本案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即41400元(1380000元×3%)。中建第三建设公司认可工程质量保修期于2021年7月8日届满,工程质量保修金已达到支付条件,故保利古建公司主张中建第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是否返还保证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对本案保证金193500元不持异议,并同意退还,予以支持。本案涉案工程审计定案时间为2019年7月8日,保证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从2019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遵义交旅投资公司已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故保利古建公司要求遵义交旅投资公司在欠付中建第三建设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9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41400元;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9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93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30元,由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3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审计定案时间为2019年7月8日,《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附件7保证金返还,相关条款约定:“2、返还流程劳务(专业)单位应向劳务队伍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表格附后),经使用单位的项目部及分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保证金收取单位应一次性无息返还”,中建第三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8日前返还保利古建公司保证金193500元,中建第三公司逾期未返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一审支持保证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建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由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灿灿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梅
书 记 员 王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