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282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温水村。
法定代表人:饶剑。
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长迳村委会***老323线路边。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29101.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3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镇友为新古典工艺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