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与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现住云南省广南县。
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2687M。
法定代表人:饶剑,董事长。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杨海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