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与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民初770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5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2687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15层6号。
法定代表人:饶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近雨,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治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熊兴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雁波
书记员姚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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