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

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温水村。

法定代表人:孙钦铧。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229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偿还执行款282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41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三联镇林甘村(权证号码:东阳市集用(2001)第46-113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刘桥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