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0403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杨远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97236元(其中含案件款194420元、执行费281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俊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