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12执恢4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辰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蛟
审判员 郭燕霞
审判员 王利群
书记员 黄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