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12执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1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2,701.86元及利息、滞纳金,本院应当执行的申请费为执行费10,3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蛟 审判员 郭燕霞 审判员 王利群
书记员 黄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