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0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简称五通桥社保中心)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缴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五通桥社保中心的负责人张卫兵主任及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熙,被执行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简称雄狮锅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5月20日,五通桥社保中心对雄狮锅炉公司作出(2020)五社险责字第5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简称《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认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雄狮锅炉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1192605.11元{其中: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本金613553.43元;挂账滞纳金579051.68元(由已补缴的2014年5月-2019年11月期间本金2333828.09元孳生)}以及欠缴本金613553.43元孳生的利息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雄狮锅炉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用及利息、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本院认为,五通桥社保中心对雄狮锅炉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规定的情形,应当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对于《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中确定的滞纳金部分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雄狮锅炉公司收到五通桥社保中心对其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费欠缴金额确认的通知》,确认雄狮锅炉公司欠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1192605.11元{其中: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本金613553.43元;挂账滞纳金579051.68元(由已补缴的2014年5月-2019年11月期间本金2333828.09元孳生)}后,在该通知上盖章。同日,五通桥社保中心对雄狮锅炉公司作出《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此后,经五通桥社保中心查询、申请划拨、要求提供担保等方式未能征缴上述费用。五通桥社保中心于2020年11月24日向雄狮锅炉公司发出《关于对欠费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中确定但尚未补缴部分的义务,雄狮锅炉公司未履行。五通桥社保中心为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中雄狮锅炉公司未履行部分的义务。 听证过程中,雄狮锅炉公司认可收到相关材料,对《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上的金额无异议,但经济困难,无法缴纳。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五通桥社保中心提交的《关于社会保险费欠缴金额确认的通知》《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乐山市五通桥区芽芝春茶叶专业合作社等3户企业查询名册》《关于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复函》《乐山市五通桥区芽芝春茶叶专业合作社等3户企业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情况表》《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欠费企业划拨情况统计表》《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关于欠费参保单位提供担保的通知》《关于对欠费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书》《房产抵押信息查询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准予执行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作出的(2020)五社险责字第5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其中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红艳 审判员  李 巨 审判员  曹银萍
书记员  田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