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成都晶德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073号 原告:成都晶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6幢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柑子桥。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晶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成都晶德物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晶德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成都晶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