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7执30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关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4日以(2017)内0207执304号之六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包头市九原区房产一套的过户交易手续,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包头市九原区房产一套的过户交易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