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恢150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关玉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4)东民初字第60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扣完税后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428070元;二、给付时间及方式:于2014年11月22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2月9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5年6月22日前支付500000元,剩余728070元于2015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次逾期给付,则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915元,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后,未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8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于三个月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核对约谈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现本案未履行金额491000元,执行费10681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