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7执3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路路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头市九原区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包头市九原区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的过户交易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