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7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拆迁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包头市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款528429.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