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邓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彭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实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二上诉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德青卓嘎
审 判 员 达娃次仁
审 判 员 慕 艳 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仓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