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拉萨市仙足岛东区临街商铺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6758U。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栋1单元1层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5MA6T2A0H16。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办费共计1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退回,予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证:于2020年5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2020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61561元,扣除执行费13900元,余款44766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2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旺久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