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拉萨市仙足岛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675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大悟县发展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535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 本院在执行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实业有限公司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并赴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泰实业有限公司在萨市××区有面积19949平方米土地(轮候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160万元,已发放至指定账户。对被执行人***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因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较晚本院查封时该土地已被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但已向在先查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次仁** 审  判  员   黄  伟 审  判  员   吾金平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米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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