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仙足岛东区临街商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675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栋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2A0H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的股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本案经审理认定**无需对债务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办费115万元及违约金4.89万元,同时驳回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未到场也并未委托他人签署设立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需的各类文件,该公司系盗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2、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委托代办合同,均系**签订,本人并不知情。另天峰公司将合同项下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而不应由三方公司承担责任;3、三方公司如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就应在审理阶段依法追加其为被告, 因此该案在审理中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号执异6号执行裁定,并依法对(2019)藏0103民初1441号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查明,2020年4月9日,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终983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返还代办费1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三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裁定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案号为(2020)藏01执复5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案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审理和认定,并赋予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本案中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时,向复议申请人告知错误的救济途径,影响复议申请人正确行使其相关权利,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2020)藏0103执异6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玉 龙 审  判  员   吾金平措 审  判  员   德  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 丽 贤 书  记  员   米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