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5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安全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874183。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魏**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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