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1593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55466693Y。
法定代表人:荀树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盖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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