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620号
原告:***。
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荀树财。
被告:承德县和合建筑工程队。
经营者:李铭洋。
被告:李铭洋。
原告***与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县和合建筑工程队、李铭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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