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县和合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620号

原告:***。

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荀树财。

被告:承德县和合建筑工程队。

经营者:李铭洋。

被告:李铭洋。

原告***与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县和合建筑工程队、李铭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海凤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