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8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
被告: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吴桥县嘉陵江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桂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城华山道药监局对过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