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62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雨。

被告: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桃兰。

被告: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府路**和信成怡嘉苑派都广场商业**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志翔。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缔煌城****

法定代表人:苏强。

被告: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兵豪。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唐 可

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