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62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雨。
被告: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桃兰。
被告: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府路**和信成怡嘉苑派都广场商业**楼****iv>
法定代表人:李志翔。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缔煌城****
法定代表人:苏强。
被告: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兵豪。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成都怡景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四川森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唐 可
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