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异70号
案外人:刘伟,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炳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东梅,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瑞丰,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立青,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荣园林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陈东梅、王瑞丰、张立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针对蒙X号路虎揽胜汽车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4月14日,案外人刘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伟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刘伟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贺晓东
代理审判员 边远霞
代理审判员 马 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录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