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2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盂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本院在执行盂县地产开发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2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退赔盂县地产公司49.9345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盂县地产开发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盂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渭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