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793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8461159356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西街。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草局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达布希拉图,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65466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鑫通大厦7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伊金***林业和草原局、***、***、达布希拉图、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折 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