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伊金某某林业和草原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793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8461159356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西街。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草局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达布希拉图,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65466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鑫通大厦7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伊金***林业和草原局、***、***、达布希拉图、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折 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