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009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布希拉图,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65466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鑫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布希拉图,系公司员工。
被告:伊金***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8461159356R,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文明西街iv>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达布希拉图、鄂尔多斯市天宇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11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