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冠测精电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2166号

原告: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804#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YDJNOW。

法定代表人:唐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测精电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10层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1407900D。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测精电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安徽三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以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