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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舒城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民初404号
原告: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开发区北城世纪城B6区祥徽苑世纪金源大饭店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UCBA9W(1-10)。
法定代表人:潘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迁,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舒城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6277490X3(2-2)。
法定代表人:张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舒城县宝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70元减半收取为29835元,由原告合肥蜻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泽金
审 判 员  耿传兰
人民陪审员  顾春晓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婷